工程监理责任:理解专业责任的范围
在建设项目中,工程监理承担着至关重要且极其敏感的角色。他们必须在履行合同义务与确保工程质量之间保持平衡,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。此类义务通常被视为*“手段义务”*,要求专业人员采取一切合理措施,以避免工程缺陷并保证符合技术标准。
一个阐明监督界限的重要案例
近期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,对工程监理的责任范围作出了重要澄清,特别是关于监督义务以及长期未到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的责任后果。
该案件涉及一栋独立住宅的建设,由于出现严重施工缺陷,业主同时起诉了承包商和工程监理。初审法院仅认定监理对部分问题承担有限责任,但上诉法院在进一步审查后认为,监理在总体监督上存在重大疏漏,因而扩大了她的责任范围。
上诉与最高法院的立场
工程监理不服判决提出上诉,认为她未在现场出现并不能自动构成过失,而且上诉法院对证据的解读存在偏差。
然而,最高法院完全驳回了上诉,并维持上诉法院的判决。
为何长期未到施工现场被视为过失
判决的关键点之一,是工程监理在长达九个月的时间里没有任何记录在案的监督行为。在此期间,各类施工缺陷不断累积。
法院认为,监理缺席并非无关紧要,而是明显的监督不足的证据。工程监督不可能是零星或偶尔的工作,而必须保持持续性与连贯性,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,并防止后期难以修复的缺陷产生。
专业实践中应具备的勤勉标准
裁决引用了*“具体勤勉义务”(diligentia quam in concreto)的原则,即专业人员必须根据实际任务、环境及业主的合理期待,履行相应程度的勤勉。
工程监理不仅应检查施工质量和项目执行情况,还必须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干预*,包括提出纠正措施或向承包商、业主发出正式警示。
如果出现严重且广泛的施工缺陷,而监理又缺乏持续监督的证据,法院可直接认定疏于履职的过失。
法院如何评估证据
工程监理还质疑法院对证人证言和文件的评估。最高法院重申,证据的可信度与关联性判断属于事实审法院的专属权力,只有在存在严重逻辑错误时才可被推翻。
虽然法院指定的技术专家没有直接将缺陷责任归于监理,但也未排除她的责任。上诉法院指出,监理的大部分检查都是在缺陷已经形成之后才进行的。
法院对诉讼费用的处理
监理还主张,由于业主在一审中也部分败诉,因此诉讼费应适当分担。
最高法院明确指出,仅仅减少赔偿金额并不构成双方互有败诉。只有在双方提出相互对立的诉求时才成立。因此,全额将诉讼费用由工程监理承担的判决被确认无误。
强化专业责任框架的重要裁决
该裁决强调,工程监理的角色绝非形式性任务。有效的监督需要持续在场、定期检查与及时干预。长时间未到现场且缺乏监督记录,与专业勤勉义务并不相符。
此判决为建筑领域的专业人员与业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先例,再次确认工程监理不仅对其所为负责,也对其未及时履行的监督义务承担责任,尤其是这些疏漏导致施工缺陷出现时。